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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市的一对夫妻自愿离婚,民政局给他们颁发了离婚证。但11月15日,乐清市人民法院审理时,认为他们的离婚无效,一审判决撤销他们的离婚证。这是为何呢?原来女方患有情感性精神障碍,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7月26日,柳市镇妇女余某和丈夫朱某一起到乐清市婚姻登记中心提出离婚申请。乐清市民政局对双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两夫妻自愿签署了《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民政局颁发离婚证。
9月5日,余某父亲作为余某代理人向乐清市人民法院申请,要求宣告余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余某和朱某的离婚无效。
随后,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认定余某在2011年7月份离婚时属于双相情感性障碍(缓解不全期),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9月20日,余某父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离婚证。他说,女儿于2008年生产后,精神状况不稳定,经住院治疗诊断为情感性精神障碍。女儿是在女婿朱某的诱导下,才到民政局协议离婚的。
法院认为,民政局虽然已对余某和朱某所提供的材料和离婚意愿进行了审查,但由于朱某刻意隐瞒了余某的病情,导致民政局认定的事实与客观实际不符。根据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因此,民政局颁发给余某和朱某的离婚证,应依法予以撤销。
来源:乐清日报 (记者 叶萌 通讯员 岳思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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