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温州市纪委(监察局)出台《温州市党员干部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处分办法(试行)》,对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的党政纪处分进行细化。
《办法》规定,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司法机关依法作出认定,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刑事处罚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该《办法》的约束对象是全市全体党员、行政机关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办法》对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的党政纪处分进行细化,根据酒后驾车违法行为情节不同,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其中,因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依法被处暂扣驾驶证并处罚款的,党纪给予警告处分,或政纪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因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依法被处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党纪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或政纪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因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依法被作出相对不起诉或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党纪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政纪给予撤职处分。因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依法被判处刑罚的,党纪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政纪给予开除处分。另外,纪检、监察机关发现非纪检监察对象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抄告相关单位,建议予以相应处理。
据介绍,党员干部酒后驾驶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司法机关依法作出认定,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刑事处罚后,由交警部门抄告纪委(监察局)。根据《办法》,市纪委(监察局)将不定期针对酒驾处罚名单进行逐一排摸和分类。
据悉,针对党员干部交通违法,我市曾在2009年推行抄告制度。该制度对发生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查处的同时抄告当事人所在单位,交通守法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范围。但只有备案,没有相应的党政纪处理办法。
2011年,我国实行“醉驾入刑”后,对醉驾违法行为按轻重程度惩处,在这一新情况下,先前推行的抄告制度相应显得比较笼统,此次《办法》的出台使党政纪处分与法律相配套,可以对全市的党员干部酒驾处理进行平衡,使之有了更加明确的处理标准。(记者 黄佩诗)
来源:温州都市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