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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高速公路开始计重收费

2010-4-11 23:26| 发布者: 格式化| 查看: 651| 评论: 0

温州网讯 4月16日零时,全省高速公路开始计重收费。

  据省交通厅、省物价局研究拟定的全省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费率方案,我省高速公路通行费按合法装载车辆、超限运输车辆、部分特殊车辆和特大型桥梁等分类收费。货车在合法装载条件下,通行费总体水平与现行水平保持基本平衡。具体如下:

  一、合法装载车辆

  小于5吨(含)的按0.09元/吨·公里计费;5吨至15吨(含)的按0.09元/吨·公里×1.5线性递减到0.09元/吨·公里计费;15吨至30吨的车辆按0.09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6元/吨·公里计费;大于30吨的车辆按30吨计费。

  二、超限运输车辆

  按照车货总质量超总轴限(或总质量限)的不同分别确定:

  (一)对超限量小于10%的超限超载车辆,按照合法装载车辆的基本费率进行计费。

  (二)超限30%以内(含30%)的车辆,超限10%以上部分按0.09元/吨·公里×1.2计,其余部分按上述“(一)”的规定计。

  (三)超限30%-50%(含50%)以内的车辆,合法装载部分和超限30%以内(含)部分,按上述“(二)”规定计,其余部分按0.09元/吨·公里×2计。

  (四)超限50%-100%(含100%)的车辆,合法装载部分和超限30%以内(含)部分,按上述“(二)”规定计,其余部分按0.09元/吨·公里×3计。

  (五)超限100%以上的车辆,合法装载部分和超限30%以内(含)部分,按上述“(二)”规定计,其余部分按0.09元/吨·公里×4计。

  三、其它规定

  (一)集装箱车辆的收费维持现行收费方式和标准不变,对进出宁波港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的优惠政策继续实施。

  (二)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货运车辆行驶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在正常装载及超限30%以内(含)的情况下,免收车辆通行费。但车货总质量超限30%以上的车辆,按超限车辆的收费方法收取通行费。

  (三)实施计重收费后,各高速公路的隧道、桥梁叠加部分和代收费的方式和标准维持不变。温州大桥、杭州湾跨海大桥按原收费标准执行。

  据悉,高速公路计重收费办法主要针对货车,变现有的按货车车型收费为按车货总重量收费,以实现促进货车通行安全和保持路况良好的目的。计重收费费率实行合法装载车辆少收、超限车多收,体现“多用路者多交费,少用路者少交费”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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