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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警察因强奸卖淫女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2010-11-12 13:08| 发布者: 格式化| 查看: 1246| 评论: 0|来自: 中国台州网

摘要: 中国台州网11月12日讯(通讯员 金云国)11月12日上午,温岭市新河派出所民警陈昌涛强奸卖淫女案件在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在近三个小时的审理过程中,由于涉及个人隐私,此次温岭人民法院依法采用不公开审理制度,谢绝 ...

中国台州网11月12日讯(通讯员 金云国)11月12日上午,温岭市新河派出所民警陈昌涛强奸卖淫女案件在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在近三个小时的审理过程中,由于涉及个人隐私,此次温岭人民法院依法采用不公开审理制度,谢绝一切媒体采访。随后笔者通过温岭人民法院内部人员了解到,在审理中,经温岭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对民警陈昌涛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昌涛犯强奸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之规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经温岭法院法官审查,10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陈昌涛在温岭新河派出所办公室内,单独对在当天下午查获涉嫌卖淫的冯某进行询问。在询问中,陈昌涛见冯某害怕卖淫一事告知其家人,遂以此相威胁,强行与冯某发生性关系,并要挟冯某不能告发。当晚21时许,被告人陈昌涛以证据不足为由将冯某予以释放。在开庭审理时,被告人陈昌涛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昌涛身为警务人员,在履行职权过程中,要挟威胁被查处对象,违背妇女意志,奸淫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根据陈昌涛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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