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泰顺采砂场老板金景南因向主管部门有关人员以送干股和现金的形式行贿,11日被泰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金景南明知《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有关禁止在水库库区保护范围内采挖和筛选砂石、矿藏等活动的规定,为了能在珊溪水库以营利为目的进行采砂,在农历2006年至2008年期间,累计向时任泰顺县水利局水政水保科科长的翁勇忠(已被判刑)和时任泰顺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的苏士华(已被判刑)各行贿其沙场5%的干股以及现金,行贿累计11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景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累计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款共计人民币11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鉴于被告人金景南认罪态度良好,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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